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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定罚” 守护“三有”鸟类

日期: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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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定罚” 守护“三有”鸟类

版次:1  2025年05月26日

本报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王宏伟)5月22日,记者从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与林业部门紧密协作,妥善处理一起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案件。通过对“三有”鸟类致死后果精准追责,将“过罚不当”风险转化为“精准定罚”实践,实现法律震慑与生态保护的双重目标。

2023年,公安机关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专项行动中,查获吴某某涉嫌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现场共计查获活体夜鹭765只、苍鹭11只,死亡夜鹭52只。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的夜鹭、苍鹭均属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考虑到776只活体健康状况良好,符合放生条件,公安机关迅速将其放归适宜栖息地,最大限度降低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舒城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定,吴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跨区域运输保护动物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要求,舒城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吴某某的非法运输行为具有明确的可罚性,应当向舒城县林业局发出检察意见。经县林业局测算,吴某某原需面临的行政罚款金额区间为40.5万至121.5万元,存在“过罚不当”的可能。为确保过罚相当,检察机关与县林业局多次研讨,最终形成处理意见:对吴某某造成52只夜鹭死亡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标准,处以一倍罚款;对已放生的765只夜鹭、11只苍鹭,鉴于及时放生且造成实际生态损害较小,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4月,县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吴某某已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