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吴筱玲)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五城法庭向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家长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实施后,休宁法院发出的首份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城法庭审理的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因夫妻双方发生争执,程某对周某实施威胁恐吓,并强行带走未成年儿子,夜间将儿子锁在家中并切断网络,断绝儿子与外界的联系,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在儿子的强烈要求下,程某将儿子送回到周某租住的房屋后,却仍要将儿子强行带走,致使双方子女处于恐慌之中。周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程某因离婚事宜与周某发生争执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其行为致使周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严重伤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庭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程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据悉,新修订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大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就是要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即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理性解决家庭矛盾,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筑牢法律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