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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价值功能及实现路径分析

日期: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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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听证价值功能及实现路径分析

□黄花 舒琴 汪文祥

版次:4  2025年05月27日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公开听取当事人、听证员、检察办案人员等各方意见,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一种制度安排。随着检察听证制度的持续落实,检察听证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检察听证的价值功能也就愈发显现。2020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听证的价值进行了基础阐述: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这其实也就是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的具体目标。而这个价值表达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各当事方的价值感知度不够具象化。再者,关于检察听证的价值功能研究存在碎片化、零散化、经验化的现象,习惯从实践的既有经验出发,多是聚焦于公平正义和法治的研究,缺乏对听证价值功能的深度思考和总结提炼。本文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础,由“个”到“类”、以“情”融“法”对检察听证功能进行实践探究。

一、检察听证价值功能分析

(一)个案价值:关于检察听证价值功能的研究分析大多倾向于从大量的案例中去总结共性的规律和价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每一个案件都有其个案的特殊性,个案价值能否得到有效实现,是共性价值研究的有效基础。检察听证案件的个案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于当事人双方而言,能够通过听证把案件事实摆出来,把观点和立场陈述清楚,从而实现诉求的依法合理表达;二是于办案检察官而言,能够通过当事人双方廓清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基于专业知识和公正立场提出检察意见;三是于听证员而言,能够基于听证程序作出朴素情感和公正取向的价值判断,进而提出合理的听证意见。所以个案具有高度的鲜活性和具象性,这也是检察机关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内在要求。

(二)类案价值:相对于个案价值的具体性,类案价值则更突出地表现在经验性和借鉴性方面。目前我国检察听证案件整体处在量的不断增长的整体态势,在一定时期内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听证案件具有较强的类案特征,对类案研究分析能够为听证案件的制度化、规范化办理提供较为可靠的参考范例,从而提高检察听证案件办理的法治化水平,让检察听证成为促进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

(三)情感价值:人具有情感意识,个体的情感会影响具体的行为趋向。在案件办理中,双方当事人的情感取向对案件的推进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检察听证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开表达意见和情感的平台,从而促进情感表达和矛盾化解?。检察听证首先破解的是倾诉与倾听的关系,当事人双方能够在意见表达中得到情感的释放,听证员和检察办案人员也能够通过倾听来建构关于案件的基本情感框架,从而推动“情”与“法”的平衡统一。

(四)法治价值:检察听证会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通过听证会,检察机关可以公开地听取公众、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同时,听证会的公开性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度,增强司法权威?。检察听证会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通过听证会,公众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工作流程,增强对法治的认同感和敬畏心,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二、检察听证价值功能实现路径分析

(一)完善检察听证启动运行程序路径

一是健全听证案件适用及审查程序。如果说召开必要性是检察听证会举行的逻辑起点,那么确保检察听证会具有召开的必要性则构成检察听证制度适用的底线思维。[1]守好检察听证必要性的底线就要明确检察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工作规定》第4条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即检察听证案件应“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但这样的适用范围规范,具有相对模糊性和裁量的主观性,从而可能导致检察听证制度落实存在选择性和偏差性。听证适用范围既是由个案到类案的归集,也是由类案到个案的具象呈现。因此应建立听证案件清单,明确应当听证、可以听证以及不应听证的正反面清单,从源头上消除因办案人员主观懈怠而导致怠于听证的现象;规范检察听证启动程序,完善“案件审查+检察听证”工作机制,形成“办案检察官分析报告-业务部门初审-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定批准”的听证启动程序,并在办案系统中设定对于拟开展听证的案件听证启动程序未完成则无法进入下一个办案环节,切实做到在案件启动环节把好个案关。

二要保障听证员关于案件的知情权。检察机关应保证听证员“充分听、坦诚证”。[2]探索建立听证案前分析会制度。听证会的主持人、办案检察官和听证员三方在正式听证会前要先进行案情分析会商,办案检察官要提供听证员能够充分履职的完整案件材料,并就案件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向听证员进行详细介绍,解答听证员的相关问题,确定听证重点,从而让听证员对案件有整体把握和细节了解。

三要健全听证辩论实施机制。听证过程设置辩论环节能够让各当事方充分表达意见,是听证员作出评议的基础依据,同时也为检察决定提供意见,从而增强检察决定的信服力。辩论的过程,既是对法治的践行,也是各方情感的表达。因此在发布相关听证典型案例时,可以探索将辩论环节纳入其中,为听证实施提供案例依据;同时在实践的基础上,辩论程序纳入各地制定的听证工作实施细则。

(二)充分发挥听证员能力作用

一是规范听证前信息沟通范围。听证前检察机关与听证员沟通信息,要把握两个标准,即听证员的知情权和中立性。听证中立性的保障有赖于听证员能够给予案情和争议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意见,这就需要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前提下,不受检察机关的办案意见所左右。检察机关在提供案件信息的时候,不能向听证员表露倾向性的办案意见;或者向听证员围绕案件争议点,结合法律法规,提出两个以上的办理意见,并将每一项办理意见的法律依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向听证员说明,由听证员结合听证会的情况作出客观评议意见。

二是变更听证员选任和服务保障主体。检察听证价值功能实现与否,听证员的选任是第一道关口。检察机关作为检察听证的实施主体,承担听证员的选任和服务保障对于听证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因而,引入第三方主体来规范开展听证员的选任和服务保障工作尤为重要。可参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听证员库建设,对照听证员准入标准负责听证员的招聘和选任工作。选任工作要公开透明,通过发布公告、资格审查、面试、考察、公示等程序。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还可以适当跨地域、跨级别选取听证员,从而确保根据不同案件需要合理、高效选任听证员,实现“由专业人干专业事”。[3]听证员因开展听证工作产生的经费和后勤服务等事宜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从而在机制上形成听证员与检察机关的绝缘层,保障听证员功能发挥。

三是加强听证员法律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是听证员评议案件的前提条件,有助于法治价值的实现。因此面对听证员任职资格的宽泛化,为保证听证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应当结合当地案件的实际,对听证员开展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使之具备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育专业性的听证人才队伍。[4]对于听证员的培训,要注重实效,可通过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和不定期专家讲座、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听证员履职能力。

(三)健全检察听证协调保障机制

一要强化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能力建设。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能力是检察听证价值实现的基础要件。要从思想和能力上双向发力,提升听证素养。在思想上要加强关于检察听证的宣讲动员,促使办案人员提高政治站位,转变思想观念,深化对检察听证的工作认识。在能力上要通过组织开展听证观摩、业务培训、模拟听证、案例剖析等活动,持续提升办案人员的风险评估、应急处突、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等综合能力。

二要促进结构代表性和听证专业性的协调。要注重听证员结构的合理性,体现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可根据近年来听证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和所涉领域,科学确定听证员人选,确保既有法律方面从业人员,又有案件常涉及专业领域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便于后续听证时根据案件特点抽选听证员。

三要增强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度。要建立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相互协作联动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对听证案件的联查联听,让听证员了解检察环节以外的案件情况,有助于听证员全方位厘清案件事实,提出更为客观、准确的评议意见,从而更好地保证案件听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崔玮,杨言军.悖论与纠偏: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性反思[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21卷第1辑:P275-300.

[2] 黄琳琳,钱佳,曹秋辉,刘恒.浅议检察听证实质化的路径[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6):P67-70.

[3] 刘建荣,刘伟.枫桥经验视野下检察听证制度优化路径研究[J].《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4(4):105-115.

[4] 崔玮.推进听证员作用发挥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检察日报2022年11月21日,第三版.

(作者单位:安庆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