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名焊接工,在怀孕期间没有要求调换工种。产假期满后,我身体发胖,弯腰和下蹲都很吃力,于是要求公司给予调换工作岗位,但被公司拒绝。出于无奈,我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事宜时,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我自己主动提出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劳动者出于无奈自动辞职,是否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
读者:甄红玲
甄红玲读者: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而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只属于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而未被列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因此,从事焊接作业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权要求调换岗位。你在怀孕期间没有提出,而是在产假期满后的哺乳期提出,公司予以拒绝并不违反国家规定,并非故意刁难你。在这种情况下,你提出辞职并不属于被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不用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哺乳女工提供劳动保护,由此导致哺乳女工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