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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投交强险 宁国一车主自担18万余元赔偿

日期: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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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仅投交强险 宁国一车主自担18万余元赔偿

版次:4  2025年05月12日

本报讯(通讯员 程罗兰)在汽车成为生活“刚需”的当下,汽车保险市场险种繁多。部分驾驶员凭借“技术自信”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仅投保交强险就能应对日常剐蹭。然而,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给这类车主敲响了警钟——因仅投保交强险,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主最终自掏腰包承担18万余元赔偿。

2024年5月29日,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汪某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致使汪某脾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左膝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汪某为治疗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加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达27万余元。由于张某仅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虽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汪某19.8万元,但仍无法完全覆盖汪某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后,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涉案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交强险赔付之外,赔偿原告汪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官提醒:

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础保障,但在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其赔付标准可能难以覆盖全部损失。法官建议,机动车车主应结合车辆使用频率、行驶区域和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合理配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补充险种。构建“法定基础险+商业补充险”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既能有效分散高额赔偿风险,也能全面保障交通事故各方权益,实现风险防控与责任担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