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梅觉明 通讯员 方丹 汪逸格)4月18日,绩溪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在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成功推动被告人胡某旌与县国有镇头林场签署林业碳票交易协议,这标志着绩溪县首例采用认购碳汇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的环境资源案件正式落实。
2025年1月,被告人胡某旌在绩溪县板桥头乡蜀水村某山场内,使用弹簧猎套捕获一头野生动物,随后将其运回家中宰杀。经鉴定,该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鬣羚,价值5万元。绩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胡某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据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胡某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万元,并以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
认购碳汇作为一种新型生态环境修复方式,被告人通过购买碳汇来弥补其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此次绩溪县人民法院采取“野生动物保护+碳汇认购”的替代性修复模式,实现了司法审判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深度融合,被告人依法承担了刑事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同时,通过国有林场与被告人签订林业碳票交易协议,明确碳减排量转让数额与交易价格,有效促进生态资源的实质性恢复,实现了损害赔偿金向生态资源保护和修复的价值转化。
据悉,此案是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林业局建立《林业碳汇公益补偿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后的首次实践。2025年2月,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审查过程中对该案件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公告。3月,经公开听证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胡某旌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鉴于猎杀造成的公益损害具有不可逆性,难以直接修复,检察官积极与县林业局沟通并咨询专家意见,最终引导行为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以间接增加种群数量,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平衡。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创新思路,更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绩溪的美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