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从吴先生处租赁一处房屋居住,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除约定了租期和租金等内容外,还约定承租人如需改建装修房屋需要征得出租方同意。我入住出租屋后,觉得房间不够温馨,决定花钱改善下房屋条件。于是,在未向吴先生打招呼的情况下,就拆除了房子2扇门、1面隔墙和1个灶台。不久,吴先生见到“变样”了的房子,感到不满,遂要求我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损失。请问,吴先生有权要求我赔偿吗?
读者:李永春
李永春读者:租客对于租赁的房屋只是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不具有处分权,若要对房屋进行改善或者添附,则应当取得房东的同意。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你未经吴先生同意,将涉案房屋的门、隔墙和灶台予以拆除,你的举动已经构成违约,无疑要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果你不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则吴先生可以与你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即你应当向吴先生支付恢复房屋原有格局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