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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饵偷狗领刑罚

日期: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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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3版:江淮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毒饵偷狗领刑罚

版次:3  2025年04月10日

本报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赵丽萍)3月26日,记者从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办理了一起毒饵偷狗案件。

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金某某为了偷狗卖钱,多次驾驶摩托车、手持毒饵在巢湖市境内寻找作案目标,待发现“夜未归宿”的家养犬时,趁着四周无人之际,将含有氯化钾的鸭头投喂家养犬,待家养犬被毒毙后盗走,除去内脏再出售至土菜馆获利。截至案发,金某某先后作案12起,盗窃家养犬17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犬只价值人民币6545元。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认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2月19日,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于今年3月17日生效。

检察官提醒,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干起毒狗、偷狗的勾当,一方面使公民的合法财产遭受损失,伤害了人类与动物之间的感情,另一方面盗狗行为可能导致含毒狗肉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广大市民朋友要提高警惕,加强对爱犬的看护,自觉抵制来历不明的狗肉,若遇盗狗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