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戴志美 汪悦磬 记者 梅觉明)酒驾已是大忌,酒后驾驶遇到交警查酒驾却拒不配合,试图逃避检查,更是“醉”加一等。3月26日,记者从旌德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在遇到交警查酒驾时逃跑,最终均被交警查获,受到了刑事处罚。
据悉,被告人杨某在酒后驾车途中,遇到交警正在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为逃避检查,杨某不仅驾车逃窜,随后还弃车逃跑。经交警追踪,最终将其抓获。经鉴定,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83.41毫克/100毫升。无独有偶,郑某酒后驾驶车辆时同样遭遇交警查酒驾。为逃避法律责任,郑某选择弃车逃跑,并躲进一家足浴店。然而,交警通过侦查,迅速将其抓获。经鉴定,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84.46毫克/100毫升。
依据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且不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杨某和郑某尽管血液酒精含量均在 80 至 150 毫克 / 100 毫升之间,却因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从重处理。旌德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郑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醉酒驾车是一种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配合交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路遇交警开展酒驾检查,应当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醉”上加罪。
道路安全无小事,司法红线不可越。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望广大群众不要心存侥幸,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驾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法律法规,尊重生命、敬畏法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妄图以逃逸、逃避依法检查来逃避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