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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一审获刑

日期: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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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拒付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一审获刑

版次:4  2025年04月01日

本报讯(通讯员 李斌)拖欠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3月24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郭某、崔某(另案处理)承包颍上某项目工程的泥工,在此期间,郭某、崔某未支付汪某等22名工人工资共计34.6453万元。经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26万元用于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但崔某将该款项用于他处。2022年7月14日,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郭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汪某等22名工人的工资,郭某到期未支付。后郭某多次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账户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以转移资金等方式逃避支付2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4.645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农民工的核心利益,各级法院都对恶意欠薪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本案中郭某欠薪案的判决,再次警示用人单位及负责人,劳动关系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企图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经营者、用人单位及个人,要信守承诺,在雇用或聘请他人工作时,记得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