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受暴利驱使非法贩卖“笑气”,不仅造成了“笑气”的滥用危害社会治安,更可能构成犯罪。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贩卖“笑气”的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以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徐某、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从事一氧化二氮气体(俗称“笑气”)经营活动。徐某、杨某从外地购入“笑气”后使用钢瓶储存向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县等多地人员分销。2022年7月份至2023年8月间,徐某、杨某累计销售“笑气”至少232670元,非法获利至少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杨某各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法官说法:“笑气”的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具有轻微麻醉作用,因吸入后会感到轻快致人发笑而得名。“笑气”虽然名字听起来“人畜无害”,但其危害性不容小觑。“笑气”还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吸食者容易产生心理依赖,难以戒除。吸食“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品相似,滥用对身体具有极大的危害。长期吸食“笑气”会导致神经系统损伤,出现麻木、耳鸣、瘫痪等症状,严重者会导致窒息、昏迷,甚至死亡。作为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销售“笑气”同样会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