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一起调解结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歙县人民法院王村法庭履行完毕,被告提前两个多月支付3000元案件尾款。
老方是绍濂乡岭口村村民。2021年2月,老方在同村小汪处购买钢筋等建筑材料,共计货款7000元,但老方仅支付3000元,剩余4000元因经济困难一直未履行。2025年1月,小汪起诉至歙县人民法院,经过歙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服务中心调解,小汪同意老方分期付款,其中1000元已于春节前支付,剩余3000元于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
3月11日,调解员收到老方打来的电话:“法官啊,我是老方,前两天我家养的猪卖掉了,可以提前把3000元付掉了。”
“好的,我来通知小汪。”调解员回复。
第二天一早,老方带着现金来到王村法庭,希望由工作人员将现金转交给小汪。
该案的圆满处理,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还展现了当事人之间的理解与配合。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可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以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谢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