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2-21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新家装修工人摔伤责任谁担?

日期:03-18
字号:
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新家装修工人摔伤责任谁担?

法院:属承揽合同范畴,业主无需担责

版次:4  2025年03月18日

房主将自己家中装修工作承包给他人,承包方又雇用工人进行施工,不料,装修工在作业过程中意外摔伤致残,由此牵出承揽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争议。涉事各方就损害赔偿各执一词,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审理后作出判决。

李某将家中装修工作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张某,随后张某雇用王某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王某因马凳倾倒摔落受伤,经治疗后落下残疾。王某多次找到李某、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与张某属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作为合同定作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王某受伤之责;张某与王某属劳务关系,案涉事故中,张某未检查施工工具,也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需承担责任。王某作为经验丰富的装修工人,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也具有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60%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也警示劳动者不能因“经验丰富”而忽视自我保护。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需要先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进行责任划分。首先,李某将家中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某,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将家中装修工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张某后,并未对后续装修加以干预,不存在过错情形,所以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雇用工人王某进行装修作业,并向王某支付劳务薪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此在责任划分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仔细检查施工工具,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王某作为从业多年的熟练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但在实际施工中王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官说法: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房屋装修成为大家越来越重视的一个环节。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如果装修工人受伤,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一般要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业主选择具有相关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或者工程队,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装修工人受伤,业主作为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业主如果选择了没有资质的装修队或工头装修,装修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施工队要承担主要责任,业主也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选任过失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是直接雇用装修工人进行装修,由业主提供材料,向装修工人结算人工费,那么业主和装修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