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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抢娃”“藏娃” 另一方该怎么办?

日期: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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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父母一方“抢娃”“藏娃” 另一方该怎么办?

版次:4  2025年03月06日

编辑同志:经法院调解,我与丈夫孔某自愿离婚,3岁大的女儿由我负责抚养教育。但在离婚调解书生效仅仅十多天后,孔某趁探望女儿之机,私自将女儿带到外地藏匿,时间已有2个多月,导致我无法对女儿进行抚养教育。请问,我该怎么办?读者:顾桐 

顾桐读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也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该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孔某私自藏匿女儿,改变女儿惯常的生活环境和亲人陪伴,显然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伤害了你与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经审查后,会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即依法裁定孔某将女儿送回到你身边,并禁止孔某今后再实施抢夺、藏匿女儿或者擅自将女儿带离住所等侵害你监护权的行为。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