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19年1月,我与王女士搬到一起过起了“夫妻”生活。同居期间,我们置办了包括房屋、轿车等在内的家产。由于王女士不能生育等原因,我们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均同意分手。请问,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呢?读者:朱锴
朱锴读者: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未就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规定。
对其他情况的同居,男女分手在分割财产时,亦应遵循双方协议处理的原则。若诉至法院的话,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遵守以下规则:一是对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即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二是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三是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四是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