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朱冬佳 记者 吴文珍)儿童乐园里花样繁多的游乐设施在给孩子们带来无穷欢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如果孩子在游乐设施玩耍时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日前,寿县人民法院寿西湖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4年10月,3岁的小妮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在某商场儿童乐园玩蹦蹦床时因被另外一名儿童小林踩到,导致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下段骨折,小妮家人为此支出了5000余元的医疗费。与儿童乐园负责人及小林的家长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小妮母亲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庭前查阅卷宗后第一时间联系三方当事人,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儿童乐园的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主张儿童乐园已尽到安全告知的义务,只愿意进行部分赔偿。小林的家长则不认可小林对小妮造成的伤害,不愿意做任何赔偿。随后小妮的母亲出示了监控录像,证明小妮受伤确系其与小林在儿童乐园玩耍时所致。
面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做调解工作,逐项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各项诉求,阐明小妮在玩耍时,儿童乐园工作人员未在旁边进行安全保护,双方儿童的监护人也未在现场看护,未尽到监护责任,三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多番调解,原被告三方自愿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由儿童乐园当庭向小妮赔偿4600元,小林的家长当庭向小妮赔偿2000元,纠纷得以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