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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据材料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 辩护律师是否允许复制视情况而定

日期: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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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作为证据材料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 辩护律师是否允许复制视情况而定

版次:4  2025年02月27日

编辑同志:一位公职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公安机关将对他的讯问录音录像与书证一起作为证据一并移送。一审宣判后,该被告人的律师提出,要复制该讯问的录音录像。请问,对律师的要求如何处理?读者:王红亮 

王红亮:关于讯问录音录像的性质,一种是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一种是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无论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还是证明取证合法性,只要作为证据材料移送到法院的讯问录音录像,都属于案卷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即使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辩护律师为行使辩护权,也是可以查阅的,但需履行保密义务。一般情况下,允许查阅,可以满足辩护律师的辩护需要,充分保障其权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对于辩护律师查阅的申请应予准许,但考虑到讯问录音录像的特殊性,如果一律允许复制,可能引起泄露,因此对于是否允许复制未作明确要求。司法实践中,是否允许复制,可以由法院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