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原在甲公司工作,离职时还有2个月的工资没有结清,甲公司财务部门让我复印了欠薪记录。我从甲公司离职后回老家工作,甲公司一直未支付欠薪。由于两地距离较远、请事假很困难,故一直未抽出时间申请劳动仲裁。最近,我利用休年假赶到甲公司所在地,此时才得知甲公司已经注销关闭了。请问,我现在该找谁讨要拖欠的工资?读者:毕宇阳
毕宇阳读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你现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把甲公司、甲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这样,若甲公司已无财产,仲裁机构会裁决由甲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支付欠薪。
另外,你也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公司在解散、注销前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职责包括通知、公告债权人和清理债权、债务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你一直不知道甲公司解散和注销的情况,说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没有依法通知你申报债权,因此,你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