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父亲因重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而我无法亲自照料,就把他送到一家养老院托养。为确保父亲的饮食起居安全,我与养老院在养老服务合同上约定:对老人实行“介助Ⅰ级”护理。养老院指派护理工刘某负责护理我父亲。可2个月前的一天上午,刘某见我父亲在睡觉,遂离开护理场所1个多小时。其间,我父亲数次呼喊要入厕,均无人应答。无奈之下,老人自己翻身下床,不慎摔伤,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近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养老院赔偿这笔损失?
读者:曹守欣
曹守欣读者:你把父亲送到养老院托养,并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双方形成了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各自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养老院应当履行护理职责,保证你父亲的人身安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于“介助老人”的护理,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老人整理床铺、协助老人洗头、修剪指甲、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你父亲的受伤虽然源于护理工刘某的失职,但这也说明养老院在管理和服务方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养老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你父亲摔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理应由养老院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