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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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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刑事退赔 是否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

日期: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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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刑事退赔 是否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

版次:4  2025年02月13日

编辑同志:谢某因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判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同时对谢某已经退赔的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没收。因谢某在另外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判归还欠债20万元,属于被执行人。谢某的家人提出,谢某已经退赔的30万元违法所得中能否用于清偿谢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债务20万元?

读者:小莲 

小莲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清偿顺序,仅适用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不能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民事债务。违法所得追缴后,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一律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的民事债权人不得主张参与对违法所得的分配。所以,本案中谢某已经退赔的30万元违法所得中不能用于清偿谢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债务20万元。

本期信箱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