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斌)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拖欠他人货款或借款超过70万元,后颍上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要求王某交付货款或偿付借款,但王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作出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王某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于2018年6月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
从2018年起至案发,王某为躲避执行,长期利用亲友身份信息注册使用微信账户及银行卡、注册江苏某公司隐匿其资产,用于承包建设工程、经营高端砂石生意。经查,王某控制的亲友银行卡及微信资金流水达600余万元,江苏某公司银行流水达1亿元以上。王某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交由儿子个人使用。同时,王某明知自己所有的一辆马自达车辆被法院查封,为躲避法院执行,将车辆隐匿至某地下停车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