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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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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判刑

日期: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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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7版:法治融       上一篇    下一篇

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判刑

版次:7  2025年01月24日

本报讯(通讯员 李斌)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1年3月23日,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2018年至2021年11月,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拖欠路某等30名工人工资共计20.142万元。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2月14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派员接受询问,但该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派员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同年2月23日,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文书张贴送达至该公司所在地及李某住所,但该公司及李某、张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后李某家人于2024年1月31日、2024年2月4日代其将拖欠工人的20.142万元工资全部汇入颍上县农民工工资专户,现已全部发放完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李某、法定代表人张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辩驳其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经庭审查实,被告人张某作为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股份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知晓公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并在知晓行政机关下达限期整改文书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其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