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杨敏)顾客在养生馆内遗失项链,究竟谁应负责任?宁国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小美在宁国某养生馆做美容时,将吊坠项链取下交由技师放置馆内,美容结束后忘记取回佩戴。后小美回想起项链落在养生馆,返回寻找未果,随即报警。经警方调解,小美与养生馆店主、美容技师、保洁等人就项链赔偿问题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美诉至法院,要求美容技师、保洁及养生馆三方赔偿其项链款及评估费、代理费共计16018元。
法庭上,被告美容技师、保洁对小美在美容店遗失项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小美主张吊坠项链的价值不以为然。“原告一开始说她的项链是4千多元,后来又说是七八千元,起诉又说是1万多元。”被告认为原告对项链价值前后说法不一。“当时在店里,我是自己预估的价格,经过评估后才有了后来的价值……”原告表示。
争辩之下,剑拔弩张。承办法官见状,稳定双方情绪后,结合当事人陈述与警方询问笔录,认真分析,反复沟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阐明利害关系,释明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可能造成丢失的后果应有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作为公共服务场所管理人,对服务对象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应承担保管责任。在取得双方当事人认同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项链照片,进行网上询价,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接受合理的市场估价及承担的责任比例。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以三被告向原告交付重新购置的挂坠项链,原告凭票据承担购买价值30%的责任达成了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庭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以案释法,提醒双方今后以此为戒,原告作为消费者,应增强自身财产的保护意识,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依法合理维权;被告作为服务行业,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做好财物安全保管提醒义务以及财物代管义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