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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百万元购物卡 成诈骗“帮凶”

日期: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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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2版:政法一线       上一篇    下一篇

代领百万元购物卡 成诈骗“帮凶”

版次:2  2025年01月22日

本报讯(通讯员 刘青青 记者 王原)日前,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帮助领取超市购物卡,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购物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便于顾客消费,但因其无须记名、使用方便的特性,常被犯罪分子当作洗钱“新通道”;还有这样一群人,在犯罪分子的利益诱惑下充当“帮凶”,帮助领卡,转移资金。2024年5月,王某乙受发小王某甲的邀约,一起通过领取某大型连锁超市购物卡的方式赚取报酬,二人按照“上线”的指示,开车途经江苏、安徽两省,拿着“上线”寄来的手机,在10余个城市,向超市工作人员出示“上线”发来的转账截图,领取购物卡,之后,将密码和卡号发给“上线”,“上线”收到后立即将购物卡上的资金转移。2024年6月4日,王某甲、王某乙在安庆一超市柜台领卡时,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异常,随即报警,王某甲、王某乙被抓获。经查,从2024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短短十几天时间,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共计领取价值100多万元的购物卡。

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交代,他们跟“上线”联系的手机是“上线”寄来的,手机里的微信也是“上线”注册好了给他们使用的,他们从来没有见到过“上线”,“上线”给他们的报酬也是安排人直接送现金来。

王某甲、王某乙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大观区人民法院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甘当犯罪分子的“帮凶”,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哪怕是朋友介绍的“赚钱生意”,也要擦亮眼睛辨明是非,不要因为一些诱惑就迷失在利益的陷阱里,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深陷犯罪漩涡,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