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入住养老院后受到不法侵害 老人有权索赔
版次:4 2025年01月16日
编辑同志:李老太根据“医养一体化”养老协议入住养老院后的一天上午,在院内被一名疯子打伤。在养老院对疯子进入院内不闻不问、在李老太被打期间未加制止,而疯子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李老太能向养老院索赔吗?读者:何亦
何亦读者:李老太有权索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虽然其中没有提到养老机构,但这里只是列举性规定,就其他场所的管理人、组织者应否担责,关键要看事发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而养老院既是公共场所,也是经营场所,同时又是该场所的管理人,加之养老院对疯子进入不闻不问、对李老太被打未加制止,决定了养老院在疯子无力赔偿时担责。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