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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抚养不“欠费” 让爱不缺席

日期: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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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让抚养不“欠费” 让爱不缺席

版次:4  2025年01月08日

本报讯(通讯员 唐新苓)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任何一个角色的缺席,都会对孩子造成无形的伤害,特别是离异家庭中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更应该懂得,对孩子的爱不是抚养费的简单叠加,而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用心关爱、真情付出。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法治保障。

张某(女)与刘某(男)于2016年7月结婚,2022年2月生子刘小某,后因感情不和,男女双方于2023年1月至2024年11月分居,张某独自抚养刘小某,刘某未负担刘小某任何费用,2024年11月,张某因无力承担高昂的抚养费用起诉刘某至法院,要求其承担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系刘小某的父母,双方对刘小某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该期间的孩子抚养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产生并不一定源自婚姻关系破裂后的法律责任的负担,而是全方位地贯穿于子女抚养的全过程,无论双方是否结婚、离婚或者分居,均不影响父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更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