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版次:3 2025年01月07日
伍峰(340802196206020026):经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529号内森庄园D21-1室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5年2月18日18时前自行拆除内森庄园D21-1室违法建设,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蜀(规划)城责改决字〔2024〕第1513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办案单位(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城管执法中队)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若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你承担。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蜀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