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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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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法官悉心调解结案 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日期: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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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官悉心调解结案 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版次:4  2024年12月25日

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当地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结了一起涉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悉心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于庭前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鸠江法院坚持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工业机器人产业的高科技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对核心技术孜孜不倦的追求,逐步成长为国内知名的机器人以及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2023年1月12日,原告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TR6-1400S型工业机器人6台,附加轴全套2件,合计总价364000元,提货前支付50%,提货后3个月付清。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全部合同标的物。2023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TR6-1400S型工业机器人20台,附加轴全套4件,合计总价1196000元,提货前支付50%,提货后3个月付清。原告于2023年2月25日、2月28日交付了16台机器人及4件轴全套。2023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TR6-1400S型工业机器人1台,总价155000元,提货前支付50%,提货后3个月付清。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交付了标的物。以上三份合同合计履行金额为1481000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上述款项均已满足付款条件,然而被告仅支付537000元,尚欠944000元未付,原告遂依法提起诉讼。

本着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之间合同纠纷尽快解决的原则,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仔细阅卷,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了解案情,因被告系外地公司,承办法官多次和被告电话联系确认案件事实及货款数额,经了解,被告已在原告提交诉讼材料后支付原告货款400000元,目前尚欠货款544000元,被告表示对合同事实及货款数额均无异议,系因其回款未到位导致资金流转出现问题,并非故意拖欠原告货款。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被告提出分期还款请求,最终,在庭审开始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分期还款调解协议,双方达成和解并对承办法官耐心、认真的工作表示感谢。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努力推动更多涉企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更好的市场环境,让法治成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陶俊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