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个月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我的月工资为15000元,但合同只有一份且交由公司保管。基于我目前领取到的工资只有10000元,与公司发生争执后才发现劳动合同中的15000元已被莫名改为10000元。请问:在合同为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究竟由谁说了算?读者:郭甜甜
郭甜甜读者:应当由你说了算。一方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即只要案涉劳动合同具备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对工资涂改可以作出或高或低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只能作出有利于你的解释。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基于公司违法未给你劳动合同,被涂改的结果导致你的工资减少,也就意味着只要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涂改源于双方共同意愿,就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