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约时 债权人行使选择权要经过合理催告
版次:4 2024年12月25日
编辑同志:当无力支付借款或欠款时,许多人往往会选择“以物抵债”。杨女士与孔某约定以股权抵债后,时隔半年也没有要求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日前,杨女士找到孔某,表示自己还是选择返还现金不要股权。请问,杨女士有选择权吗?读者:冉冉
冉冉读者:杨女士没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也指出:“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正因为杨女士并未给予孔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合理期限”甚至根本没有“催告”,决定了其没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