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陶頔 朱婉娟)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日前,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坚决打击废弃食用油脂“回流”问题,持续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被告人吴某某从事卤鸭、烤鸭等卤菜的加工、零售生意,被告人钱某某从事豆制品加工生意。被告人吴某某将卤鸭过程中回收的鸭油以每斤3.5元,装桶销售给被告人钱某某用于炸豆制品。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共计向钱某某销售废弃卤鸭油6600余斤,累计金额23800元。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在谢某祥(另案处理)处购买废弃烤鸭油共计3000余斤,累计金额约12440元。钱某某从吴某某、谢某祥处购买的废弃油脂均用于自家作坊的豆制品加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吴某某、谢某祥均无生产、销售食用油脂类的资质,销售给钱某某的鸭油的提取、封存等流程均不符合食用鸭油的标准。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3800元。钱某某、吴某某共同履行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惩罚性赔偿金71400元。
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在烤鸭过程中自行收集的鸭油属于废弃油脂,对人体有害,仍出售给钱某某用于食品加工,钱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废弃油脂,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对吴某某、钱某某宣告禁止令。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烤鸭油属于该名单中的废弃油脂,是刑法上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无须实际产生危害结果,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