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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闯祸”主人负责

日期: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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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家犬“闯祸”主人负责

版次:4  2024年12月18日

本报讯(通讯员 朱冬佳 记者 吴文珍)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成了很多家庭的选择,但宠物一旦缺少约束,就容易影响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12月15日,记者获悉,寿县人民法院寿西湖法庭就审理办结了一起因家犬没有拴绳、窜上马路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024年4月,原告张某骑电动车从路的东边往西行驶,经过一路段时,被一只突然从北边巷子里窜出的黑狗撞倒在地,狗被压在电动车下,张某自己也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黑狗为被告李某饲养。张某出院后就赔偿费用与被告李某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对饲养的狗撞伤自己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但是李某辩称张某骑电瓶车车速过快,加之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才是导致摔伤严重的主要原因。

该案因系人与动物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故未对该案件进行责任划分。承办法官在调查阶段,充分听取双方各自陈述的案件事实。考虑到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分歧,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时的道路周边环境、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后,综合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养狗者的管理约束义务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等因素,积极通过释法说理让双方当事人明晰各自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