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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借银行卡 小心成犯罪“帮凶”

日期: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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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非法出借银行卡 小心成犯罪“帮凶”

版次:4  2024年12月17日

“兄弟!用你的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我要做一个流水!”

“别人给我转一笔钱,我让别人把钱先转给你,你收到钱后再转给我!”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交易日益频繁,由于各种原因,私下间账户走账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殊不知,你可能已经摊上事了!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何某与张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张某以工程项目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何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该借条载明借款人为张某。然后何某应张某的要求,将上述借款支付至张某妹妹的账户。每月张某通过其妹妹的账户向何某支付利息。后因张某未按约向何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张某妹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妹妹以自己未使用该笔款项,只是出借账户给张某为由,提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向借款人指定的他人账户支付借款的情况时,出借人在起诉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将出借账户人和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因此对张某妹妹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

现实生活中,借用银行账户流转资金的行为经常发生,出借银行账户毫无疑问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出借银行账号的法律责任应结合账户出借人是否有过错、是否从中获利、是否使用借款等情形具体分析,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有什么风险吗?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文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批复已经于2021年1月1日失效,在民法典生效前出借人承担责任主要是依据此规定。

出借人一定会承担责任吗?

出借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借人仅出借账户一次,且不是以“获利”为目的,并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失没有过错,账户出借人对账户借用人向债权人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账户出借人亦不承担责任。

2、出借人与债权人损失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账户出借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账户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出借银行账户。

2、账户出借人与账户借用人属实存在亲属关系、合伙关系、挂靠关系等,在没有约定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账户出借人与账户借用人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账户出借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4、账户出借人与账户借用人共同使用出借银行账户内资金的。

账户出借人承担什么责任?

账户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账户出借人主观上只有一般过失或者长期无偿出借银行账户等实际情况,账户出借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偿还责任的具体份额也就是具体金额数量,应该综合考虑账户出借人和账户借用人之间的关系、账户出借人对债权人损失的造成程度、账户出借人出借银行账户的动机、汇入该账户资金的去向、账户出借人或者账户借用人对汇入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支配或处理情况等给予具体确定。·王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