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并需要久久为功的一项重点工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对今年审理的涉长江非法捕捞案件梳理分析,发现有关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团伙化特点突出。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往往包括捕捞、运输、分拣、销售等多个环节,因此破获的非法捕捞案件不少是团伙作案,团伙内部组织有序、分工明确。如今年审理的季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涉案人员多达数十人,其内部人员分工明确,“捕、运、销”链条清晰,且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作案水域分布广,犯罪金额也相对较大。二是隐蔽化特征显著。为了逃避打击,涉长江非法捕捞犯罪分子通常是在夜间作案,犯罪活动隐蔽。此外,有的犯罪分子以亲朋好友为纽带,勾结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成员相对固定,外人不易察觉。还有一些犯罪分子以组织休闲垂钓活动为幌子,实则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渔获物销售牟利。三是机动化程度较高。从近年休渔期间破获的非法捕捞案件来看,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改装的大马力快艇进行非法捕捞的情况,这给江上执法安全带来了很大风险隐患。作案手段上,电捕网捕作案多,传统“电、毒、炸”三种禁捕方式中,电鱼仍占有较大比例,毒鱼、炸鱼已较为少见。
针对该类犯罪表现的新特点,分析其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地方消费习惯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长期以来吃江鲜是沿江地区的一种特色消费,一些餐饮场所受利益驱动把它作为招牌,吸引食客消费,造成非法捕捞在一些地方屡打不绝、屡禁不止。二是利用“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的隐患仍然较大。一些地方对涉渔“三无”船舶管理缺乏有效治理手段,存在利用“三无”船舶私自携带网具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现象。三是部分销售者仍存在侥幸心理,变相销售禁用渔具的情况仍然存在。还有少数人员通过实体店铺或电商平台分别购买电瓶、逆变器等,自制简易电捕工具。四是执法力量和装备保障相对不足。长江流域面积广、支流众多,保护区分散,很多水域人迹罕至,一些沿江地域存在执法力量薄弱、船艇装备陈旧落后等问题,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难以实现对水域的全覆盖,导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侥幸心理加重,为了利润去铤而走险。
针对该类犯罪表现的新特点,镜湖区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一是全力打击涉长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依据我国刑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犯罪分子依法惩处。尤其针对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 、“绝户网”捕捞和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震慑力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同时,更加突出“破网断链”,摧毁职业化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和利益链。对于专门用于非法捕捞的船舶、汽艇、电鱼网、电瓶等作案工具坚决依法予以没收,遏制其再犯的可能。今年以来,该院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其所对应的下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共计8件,涉及被告人24人,其中判处实刑6人,判处缓刑17人,单处罚金1人。
二是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功能。不仅通过刑事审判追究非法捕捞者的刑事责任,还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非法捕捞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人通过缴纳生态修复费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目的。同时,也是从经济上给予违法犯罪分子以严惩,增加其违法犯罪的成本,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今年以来,该院办理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诉讼标的额817642元。
三是注重刑法惩治与教育功能的相结合。对于那些知错能改、愿意认罪悔罪的被告人,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刑事司法制度,鼓励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对其中积极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环境赔偿修复费用的被告人,对其量刑时予以从轻从宽考量,并适用非监禁刑,体现罪刑责相适应的司法政策。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也注重司法职能延伸,做到惩处犯罪与法治教育、生态保护齐头并进,通过公开庭审、案例发布等多种形式对长江保护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等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宣传,从思想上、源头上增强群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共同筑牢生态安全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