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闻海烨 艾静)“终于立案成功了,我也要调整一下状态,准备开始新的生活了。”和第一次来到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不同,汤某萍的神色平静了许多,脸上终于流露出了轻松和释怀。
1997年1月,汤某萍与汪某来在繁昌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2014年5月,汪某来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汪某来被送交监狱服刑。2024年1月,汤某萍向繁昌区(2020年繁昌撤县设区)法院起诉离婚。繁昌区法院因被告汪某来与双方结婚证上姓名不一致、原告汤某萍身份证与结婚证上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未予以立案。随后,汤某萍向繁昌区检察院申请对法院不予立案进行监督,请求维护其正当程序权利。繁昌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案件受理后,繁昌区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先后多次前往当事人汪某来户籍地、芜湖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民政局查询汤某萍与汪某来个人信息情况。根据芜湖市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底档资料显示,汪某来的身份证号码与其结婚登记时所使用身份证号码一致,身份证与结婚证登记的名字仅有一个字同音不同字,所以可确认结婚证上男方姓名与被告为同一人。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名字错误系因当时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手写错误,没想到多年后因此导致汤某萍离婚难。而汤某萍起诉时所使用身份证号码与结婚证上号码不一致情况,系因结婚证上所用为第一代身份证号码,且上世纪九十年代身份信息管理不够严格,导致现使用的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与结婚证上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经汤某萍提供与汪某来婚生女独生证,可证明其与汪某来之间确实存在婚姻关系。
为切实帮助汤某萍解决问题,繁昌区检察院就该案拟制发检察建议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认为,繁昌区法院在汤某萍与汪某来离婚纠纷案件中存在应予立案而未在期限内立案情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2024年3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繁昌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一周后,繁昌区法院接收汤某萍起诉离婚材料并予以立案。汤某萍也终于以合法程序守护了自己的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