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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调解+当场履行:合力共化道交纠纷

日期: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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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2版:政法一线       上一篇    下一篇

高效调解+当场履行:合力共化道交纠纷

版次:2  2024年11月27日

本报讯(通讯员 张忠玮)“法官,我这好端端地就被对方骑车撞了!对方负主要责任,我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最起码要得到补偿吧!”黄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调解室内,老徐激动地说。

近日,黄山区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方式,高效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当场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圆满解决此次纠纷。

2023年8月13日早晨,老徐驾驶着二轮电动车,沿着耿城镇道路往县城城区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某加油站路段时,与从路边左转弯由被告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老徐受伤后当即送往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肱骨骨折,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本起事故经黄山区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徐认为此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王某予以赔偿,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黄山区法院。

调解员在收到纸质材料后,通过梳理案情,综合全案证据,发现案情事实清楚,老徐主张的赔偿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就是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调解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法,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想法,并分别向双方详细阐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做到“释法明理、讲清法理、讲明事理”。

“法官,你说的法律条文规定我明白了,我也知道此次事故我的责任大一些,我不是不想赔偿,就是自身经济条件不够好,又没有购买相关的保险,但我肯定在自身可以承担的范围内尽力赔偿。”

被告王某作为普通的务工人员,经济收入来源单一,生活条件拮据,加之没有购买保险,这给调解增加了难度。调解员一方面要切实保护被侵权人老徐的正当合法权益,一方面立足于民事法律规范的损害填补原则,从老徐实际受到的侵害结果出发,做老徐的思想工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与协调,老徐充分考虑和理解对方的难处,最终老徐同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

2024年10月,双方当事人相约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王某一次性支付给老徐赔偿款6万元,至此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