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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公司”的借款,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日期: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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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亲戚公司”的借款,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版次:4  2024年11月26日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碍于“亲戚间情面”而借款给亲戚或者亲戚的公司。然而,此类案件中借款关系的认定却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9月23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确认傅某甲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傅某甲对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

傅某乙在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经常帮公司代收代付款项,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姐夫,同时也是傅某甲的叔叔。2016年9月,某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傅某乙向傅某甲借款,傅某甲因“亲戚间的情面和信赖关系”于2016年9月至12月分四次向傅某乙银行账户转账共计 200 万元。某公司向傅某甲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傅某甲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利息按年化12%计算。”该借条上借款人处由傅某乙签字,并加盖某公司公章,借款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此后,傅某甲因多次催要未果,便拿走某公司公章以作还款保证。2024 年 4月24日,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傅某甲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经审查对傅某甲的债权不予认可,傅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乙系公司经理,经营管理公司,并基于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其代表公司向傅某甲提出借款请求,傅某甲则根据指示将借款转入傅某乙账户,某公司在傅某甲提供借款之后向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的实际交付行为。傅某甲向某公司的借款仅为案涉几笔,未有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傅某乙之间存在资金往返情况,也未有证据证明傅某甲参与到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故其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从资金流向及款项用途上看,傅某甲向傅某乙转款之后,傅某乙即将款项转至某公司,某公司同日随后将款项用于支付货款、偿还欠款等经营用途,可印证案涉借款的真实性和借款用途。傅某甲因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而以保管公司公章名义持有公章,该行为明显不当,但不能基于其持有公章而否认借款的真实性。综上,法院对傅某甲与某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予以认定,确认傅某甲对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

以案释法

个人与企业间的借款是否有效?

个人与企业间的借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是有效的。一是各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借贷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借贷合法,遵守公序良俗。可以将个人和企业间的借贷认定为民间借贷,这包括个人作为出借人的借贷,也包括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而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其他企业及组织或个人的借贷而言的。

但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民间借贷会被认定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自然人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等工作人员借款给公司,借款是属于公司债务还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需要结合借款合同签订方式、付款方式、借款人的身份和职务、借款转账记录、借款资金流向及款项用途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尽管出借人傅某甲根据傅某乙的指示将借款资金汇入傅某乙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但傅某甲向傅某乙转款当日,傅某乙即将款项转至某公司,某公司随后将款项用于支付货款、偿还欠款等经营用途,可印证案涉借款确为公司所用。尽管傅某甲持有公司公章,但案涉借条上公司印章并非由傅某甲加盖,傅某甲向某公司的借款仅为案涉几笔,未有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傅某乙之间存在资金往返情况,也未有证据证明傅某甲参与到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法院判定傅某甲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法官提醒

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融资难,经常会向公司工作人员以及亲朋好友借款,这种类型的民间借贷合同在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实践中常会发生借款双方既不签订借款合同也不约定利息的情况,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关键性证据,对借款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因此,自然人借款给他人或者公司时,应当做好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注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和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最好能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免出借资金受到损失。同时注意保留书面借款合同、借款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关键性证据,防患于未然。

(曹光鑫 王琼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