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
1、吴常久(身份证号码:34220119XXXXXX7517)、
刘云 (身份证号码:34220119XXXXXX7520)。
贷款账号:340010728608XXXX0001165353
2、王怀玉(身份证号码:34220119XXXXXX8210)、
贷款账号:340010728608XXXX0001107456
3、刘奇奇(身份证号码:34220119XXXXXX7716)、
贷款账号:340010728608XXXX0003097058
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与你们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向你们发放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现在你们名下的贷款均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我行提前收回与你们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请你们在公告见报之日起十日内,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剩余全部利息(利息含罚息,利息计算至结清全部贷款为止)。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