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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险“超龄”职工 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谁担责?

日期: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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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无保险“超龄”职工 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谁担责?

版次:4  2024年11月18日

本报讯(通讯员 何盼)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年满70周岁职工因意外事故死亡后,由于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1952年出生的杨某某,2022年6月起在安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同年11月,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3月,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亡。杨某某生前工作的物业公司不服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二审,最终宣城市中院判决维持关于杨某某为工亡的认定。2024年1月,杨某某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安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被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陈某、杨某友、杨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由于安徽某物业公司未为杨某某购买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承担杨某某因工亡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应在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及有利于超龄人员再就业的前提下,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年龄递减模式处理更为合理、适当。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安徽某物业公司给付原告陈某、杨某友、杨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51.7万元。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