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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证件终须“买单” 鸠江检察异地协作推动不“刑”转“行”

日期: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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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3版:江淮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伪造、买卖证件终须“买单” 鸠江检察异地协作推动不“刑”转“行”

版次:3  2024年11月15日

本报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王前勇 乐玥)11月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院办理的一起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通过三部门跨市协作联动,推动不“刑”转“行”,当事人吴某某因自身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吴某某是马鞍山市某县一家汽修店老板,2021年11月,为周转资金,他将自己一辆已办理抵押、不具备交易条件的私家车“卖”给尚某某。2022年1月,吴某某又通过网络卖家,伪造该车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登记在尚某某名下。2022年2月,吴某某再次通过网络卖家,伪造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帮助他人办理抵押贷款。2022年5月,尚某某给车辆办理保险时,发现两本证件均系伪造,遂以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了解事实后,认为吴某某没有诈骗犯罪事实,未予立案。

2022年10月,吴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境内,因债务纠纷,将自己抵押给别人的车辆私自开走,被鸠江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间,公安机关发现其上述两次违法行为。今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将该案移送鸠江区检察院。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某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等共计4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故依法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鸠江区检察院依托该院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发挥一体履职优势,由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购买和使用假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且第一起违法行为在6个月内被发现,未超过治安处罚法的追责时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马鞍山市某区,该区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今年6月,鸠江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分别奔赴马鞍山市某县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就该行刑反向衔接案基本案情、管辖权、证据材料、行政责任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就案件法条适用进一步会商。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鸠江区检察院向马鞍山市某县公安机关制发给予吴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再由当地检察院跟进监督,确保对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尽快落实。最终,公安机关采纳鸠江区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依法对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吴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