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马雪)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至202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出售自己的微信账号、出租他人的微信账号,帮助他人实名注册、解封、辅助验证微信号、QQ号等,非法获利人民币13944元。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944元。王某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
二审期间,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944元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宿州中院二审认为,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王某某所在社区矫正工作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基于以上事实,宿州中院二审作出如上判罚。
法官说法:“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信犯罪层出不穷。有人为了贪图小利,出售、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不小心就会构成“帮信罪”。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信用卡、电话卡)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受犯罪分子蛊惑,妄想不劳而获,等着天上掉馅饼,结果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工具人”,成为“替罪羊”。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形式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切勿因人情、贪图小利等原因,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