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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诉讼离婚不到庭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日期: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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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夫妻诉讼离婚不到庭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版次:4  2024年11月12日

芜湖讯 (娅雪 黄莺)由于互相埋怨、争吵数年,又不愿见面的夫妻双方均未到庭参加诉讼,11月8日,笔者获悉,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3年,张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后结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了女儿,后因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感情不和。此前原告考虑到孩子年幼,一直勉强维持着婚姻关系,但双方生活多年后感情仍不能修复,无法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

今年下半年开始,原告张女士起诉离婚,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了立案相关事宜。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原告、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之日,原告席上除了两名律师,并无他人,原告和被告本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得知,原告因刚换了工作不想请假,便委托律师代为出庭,而律师并没有强调原告本人必须出庭,所以接受了原告本人不出庭,而代为出庭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能够明确表达自己意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知晓开庭时间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书面请求、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提醒: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而且涉及婚姻情况的调查核实、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和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日常相处怎样、子女抚养如何、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等,除了双方当事人自己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如果确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与双方沟通依法延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