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吴慧琳 汪悦磬)因自家院子与马路相连没有院墙阻隔,且地面坡度较大,导致停放的四轮电瓶车半夜溜车“驶向”道路,将正在行驶的车辆撞坏引发纠纷。日前,旌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并最终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圆满解决该起纠纷。
2023年11月20日晚,黄某将电动车停放在自家屋前水泥地上。11时左右,电动车溜车“驶向”马路,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但黄某的四轮电瓶车未购买车辆险。事故发生后,黄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认为陈某的车应在事故发生地的县城维修点维修,陈某则要求去宣城市区的4S店维修。陈某与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后,在宣城市某4S店维修了车辆,保险公司支付了维修费后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赔付款1.5万元及相关代理、诉讼费用。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为尽快将矛盾纠纷化在源头、解在诉前,决定进行诉前调解。
“维修费用会不会超过维修范围,我对汽修市场行情也不了解。”了解到黄某的顾虑后,承办法官告知黄某,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可以与承保保险公司协商,选择就近区域的车辆品牌4S店作为受损车辆维修点,这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被告对维修项目和维修标准有异议,需提供足以证明的依据,一般是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建议被告可以就原告保险公司提供的维修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维修报价单结合车损实际、本地车辆维修市场自行作出初步判断,再决定是否对过高的维修费申请评估、鉴定,否则会因新产生的评估、鉴定等费用增加诉讼成本。
为解开黄某的“心结”,承办法官建议其前往就近车辆维修点了解汽车维修市场行情,并将陈某提供的维修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维修报价单给其进行对照。同时,承办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就赔偿款数额作适当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保险公司1.3万元,保险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截至发稿前,黄某已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公司撤回起诉。至此,这起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