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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件丢失 复印件能否作数?

日期: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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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6版:法治融       上一篇    下一篇

合同原件丢失 复印件能否作数?

版次:6  2024年10月28日

本报讯(通讯员 张雁 李悦悦)打官司时却缺失合同原件,手持复印件起诉,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始于2012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耐心寻求法理与情理的“最大公约数”,促使一起合同原件丢失的案件圆满化解。

2012年,原告朱某对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接的涉案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施工,朱某仅完成部分工程项目即退场,涉案工程最终由其他施工队完成。经过原被告多次结算、协商,最终双方于2017年10月28日形成结算单,根据朱某立案时提供的证据,结算金额为175977.5元。后朱某多次索要,被告公司分批支付共7万元,余款105977元至今未付,朱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朱某所提供的项目结算记录、项目会议记录均为复印件,并表示,原件均在被告公司,但项目会议记录上有案外人的签字,签字的案外人可以为其作证。被告则认为两份证据均为复印件,并表示公司经过法人变更以及公司注册地址搬迁,遗失了很多材料,并没有找到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现法定代表人对此事并不了解,尤其是复印件中间有条横线,不排除复印件有拼接的可能。且经法庭询问,原告对已付工程款计算错误,当庭减少了10000元诉讼请求,让被告更加质疑复印件中的结算金额以及原告诉请中未付金额的准确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复印件无法作为案件证据被采用,法官原本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即可结案,但为了实质解决争议、有效化解矛盾,法官决定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展开调查,审查判断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官先后传唤了曾经与朱某一起承建涉案工程的合伙人、在工程发票上签字的施工员、被告公司主工程部经理,并前往被告公司询问会计,对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根据综合调查得到的结果及证据材料,承办法官再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沟通交流。

法官摆事实、讲道理,被告终于表示相信原告不会无缘无故提起诉讼,若原告能够理解并同意在诉请金额上予以适当让步,被告公司愿意在能力承受范围内承担部分工程款。朱某也认识到当初未能正确妥善留存原件的疏漏,理解被告公司的顾虑,同意在金额上予以一定退让。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在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原告65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因复印件可能存在被篡改或失真的风险,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通常低于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且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同时对方当事人又不予以承认的情况下,复印件可能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法官提醒,签署合同、借据等能够体现双方法律关系的字据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原件,并保管好微信、短信、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在资金给付时要注重留痕,尽量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转账等交易渠道明确给付金额,以方便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