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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莫让“渔网”碰“法网”

日期: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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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莫让“渔网”碰“法网”

版次:4  2024年10月24日

本报讯(通讯员 周雪薇)舌尖上不仅有美味,可能还有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为了吃几条鱼,就付出沉重的代价,的确得不偿失。近日,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24年6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想吃新鲜鱼虾,明知正值禁渔期,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将4张定置三重刺网放置在宁国市汪溪街道丁村高铁桥下水阳江段禁捕水域捕捞水产品,直至当日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渔获物共计2千克左右,价值人民币600余元。

“我明知道是禁渔期,却为了满足口腹之欲,铤而走险去捕鱼,我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该案移送到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后,被告人汪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目前,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水阳江干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十年禁渔”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作为公民,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充分认识到十年禁渔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共同保护好水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