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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品被盗能否拒交物业费?

日期: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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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业主物品被盗能否拒交物业费?

版次:4  2024年10月24日

芜湖讯(张彬彬 黄莺)小区业主物品被盗,业主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吗?10月19日,笔者获悉,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业主物品被盗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物业公司因被告陈某未交纳2021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催交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陈某辩称,自己停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拒交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对业主仅限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做好小区公共秩序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在业主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业主的财产不负有保管义务。陈某物品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案件侦破后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目前陈某物品被盗一案尚未侦破,其具体的财产损失无法确认,且陈某未举证证明物业公司为其物品被盗的直接侵权方,不能仅依据陈某自述的财产损失认定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业主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成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非保管合同关系。物品被盗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待公安机关破案后,业主依法可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业主与物业公司单独达成财产保管的约定,可依约向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