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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也不能任性 超范围伐木不可为

日期: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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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也不能任性 超范围伐木不可为

版次:4  2024年10月17日

本报讯(通讯员 祁检宣)未经许可私自采伐林木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那么在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自家树木是否也可能构成犯罪呢?近日,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张某滥伐林木案,一审法院当庭宣判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300元,支付补植复绿恢复生态费用65322元。

据了解,2018年10月,张某与一村民组及农户签订了《安徽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2019年6月,针对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张某依法取得了登记面积为308亩的《林权证》,主要树种为杉木,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林地使用期为14年(终止日期为2033年12月1日)。在2021、2022两个年度内,张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均获批准,许可其采伐51亩和75亩山场的林木,许可证载明了界线清晰的采伐四至范围,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蓄积分别为813立方米和884立方米。实施采伐作业前,张某理应前往山场实地向砍伐工人交代采伐四至范围,但张某并没有前往山场实地。实施采伐过程中,采伐工人们按照张某指定的山场砍伐界线进行砍伐,结果造成越界采伐立木蓄积共420余立方米。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基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等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虽申请了采伐许可证但没有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采伐四至范围进行作业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检察官提醒,若要砍伐林木,不仅要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而且还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然的话很可能既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