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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大棚被积雪压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日期: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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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大棚被积雪压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版次:4  2024年10月17日

本报讯(通讯员 方硕 记者 吴文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养殖大棚被积雪压塌,承租人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10月14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2023年8月,杨某与陈某约定,将其位于淮南市潘集区的一处养鸡场租赁给陈某使用,租金为每年5万元,双方还特别约定,若在租期内鸡棚所有设施损坏,5000元内由陈某自理,超出5000元双方平摊。今年2月初,案涉鸡场大棚被积雪压塌。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致使养鸡大棚至今未予修复,处于闲置报废状态,杨某将陈某诉至潘集区人民法院,陈某亦提起反诉,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大棚坍塌损失并解除租赁合同。审理中,经鉴定养鸡大棚因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为84008元。

潘集区法院一审认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无证据证明涉案养鸡大棚系因陈某管理不善造成坍塌,大棚被积雪压塌,应属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其损失应由杨某自行承担。大棚至今未予修复,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且要求解除合同,故判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对尚未履行的租赁期间,应当终止履行,故对陈某提出的退还租赁费用26301.37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鸡场租赁协议》解除,杨某退还陈某租赁费用26301.37元。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淮南中院。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随着科技发展,天气预报越来越准确,淮南本地冬季时有大雪天气,且案发时间段,本地气象部门已发出大雪预警,故2024年2月大雪天气未超出预期。同时,案发时当地多处大棚采取了加固、除雪措施,避免了大棚倒塌后果,也说明此场大雪对大棚的危害未达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程度。因此,引发该案的大雪天气不构成不可抗力,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不能免除相应责任。提供合格的租赁物且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正常使用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该案中,杨某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向陈某交付质量合格的大棚,因无相关部门验收大棚的证据材料,交接时大棚的质量已无法证明。故杨某不能证明其交付了质量合格的租赁物,在案涉大棚发生坍塌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案涉损失已经鉴定机构定损为84008元,故双方应各自承担50%,即42004元,更符合该案实际情况。与杨某应当向陈某退还的租金相抵销后,淮南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在维持其他判项不变下,判令陈某向杨某支付15703元。

法官说法: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发生自然灾害,就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合同义务。虽然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偶发性,且大都不可避免,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多是可以预见的,这种预见也可以为公众所知,其危害后果并非不可避免或是不能完全避免。对于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其核心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否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在上述法定条件的认定之下,还要综合考虑灾害的范围、标准及行为人的认知水平、抗风险能力、履行防范、主观状态等来判断。在该案中,大雪天气为本地气象部门预测到的,强度也未达到不可避免的程度,鉴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设施损失承担有过事前约定,二审法院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平分损失赔偿责任。若无事先约定,则应考量出租人是否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合格建筑、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于灾情是否提前做好应有的防护措施、房屋出现相应事故后是否及时有效采取相关止损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合理划分双方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