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朱某与付某恋爱期间,朱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分多笔向付某转账45000余元。2023年3月,二人决定分手。分手后,朱某要求付某偿还在恋爱期间的所有转账,遭到付某拒绝,朱某遂将付某诉至法院。请问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转账是否需要返还?读者:张薇
张薇读者:针对情侣之间的转账性质,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转账真实意图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1.有证据证明有借款事实的,能够体现借贷合意的,一般认定为借款,借款一方应当偿还;2.对于如日常生活消费、有特殊寓意的(如“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或红包、纪念日礼物等)的转账金额,一般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视为一般赠与,一方交付财物后,不能要求返还;3.对于较大金额转账,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视为附义务的赠与,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可要求返还赠与钱款。本案中,涉案转账系朱某与付某于交往期间产生,如“520”“1314”等特殊数值的转账,参加外出聚餐等活动以及特殊节日时进行的转账等,均包含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特殊含义,朱某自愿支出涉案款项且转账时未添加备注,涉案转账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付某无需返还。
因此,情侣在热恋期处置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时,需保持必要的清醒与理智,双方在资金往来时最好能备注说明转账的真实意图和目的,或者保留借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书面凭证,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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