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讯(王艳) 9月25日上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租住一室。为牟取非法利益,202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购买毒品后予以贩卖,被告人李某在汪某某指使下,通过分装毒品、联系毒品购买者、递交毒品、收受毒资等多种方式,帮助汪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310.4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汪某某系主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坦白,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也危害群众安全,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好奇、引诱或其他原因沾染毒品,也切勿为了贪图利益走上贩毒的不归路。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